【如何去理解受贿罪中 ldquo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rdquo】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,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是认定受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。它不仅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,也直接影响到犯罪的性质和量刑。因此,准确理解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的内涵与外延,对于司法裁判具有重要意义。
一、
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,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职权或地位优势,为他人谋取利益,从而收受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。该要件强调的是行为人与职权之间的直接联系,即“权钱交易”的核心特征。
具体而言,该要件包括以下几个要素:
1. 主体特定性: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;
2. 职务关联性:行为必须与其职务相关;
3. 便利性:利用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;
4. 目的性:为他人谋取利益;
5. 对价性:收受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。
需要注意的是,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并不等同于“利用职务之便”,前者更强调行为与职务之间的因果关系,后者则可能更宽泛。此外,实践中还存在“间接受贿”、“斡旋受贿”等情形,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。
二、表格展示
| 要素 | 内容说明 |
| 主体 | 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(如公务员、国有公司人员等) |
| 职务关联性 | 行为必须与其职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|
| 便利性 | 利用其职务所形成的权力、地位或信息优势 |
| 目的性 |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(包括合法或非法利益) |
| 对价性 | 收受财物、股权、服务等非法利益作为交换 |
| 情形类型 | 包括直接受贿、间接受贿、斡旋受贿等 |
| 与“利用职务之便”的区别 | 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更强调行为与职务的因果关系,而“利用职务之便”可能更宽泛 |
| 司法认定难点 | 需结合具体行为、动机、利益流向等综合判断 |
三、结语
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是受贿罪中不可忽视的核心要素,其理解需要结合法律条文、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进行综合分析。在实际办案中,应注重区分不同情形,避免将非职务行为误判为受贿,同时也防止因对“便利”理解不足而放纵犯罪行为。


